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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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2007年4月6日电: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条例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根据条例规定,以上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如果违反规定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条例规定,将“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