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社会药房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 并向上级报告,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药房助理药师、药师均必须定期参加本规范规定的继续教育的学习(相关的继续教育规定另行发布)。此项内容是社会药房 GPP评议和复议的重要方面。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负责对本规范及其相关内容的解释,负责对自愿实施本规范的社会药店组织评议和发证。有关评议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2003年2月25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