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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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总结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几年来医药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实践,为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修改调整批文、施工图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中外合资项目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按照经基[1982]第190号文件规定,一般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2.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局组织验收。

  3.国内合资建设的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局和地方联合组织验收;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委托所在地的医药局组织验收,报局备案。

  4.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省、市、自治区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试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移交生产,在三个月内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作为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吃基建饭”。如三个月内验收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来不及办理验收手续的,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企业的基建部门和生产部门就应分期分批组织中间验收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一次办理。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和要求建成,经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职工住宅和生活福利设施能够满足居住和使用的需要;

  4.商业仓库达到设计要求;

  5.按照国家对环保的要求,“三废”治理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6.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医药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试车考核,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评定,整理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对于建成的住宅可分栋进行验收报竣工。

  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宜分单项验收。

  全部验收: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对于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可按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早抓,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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